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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古代如何制定举报官员制度

时间:2015-06-10 | 文章来源:世界历史网 | 查看次数: | 收藏到:

我们都在电视上看过击鼓鸣冤、冒死拦御驾,其实,古代真实的举报远不止这么简单,为了征集到举报线索,统治者在公堂和民间设了各种举报工具,诽谤木、登闻鼓、铜匦……这些五花八门的举报方法你都听过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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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唐朝,知而不报者要处以绞刑、流放两千里;在明朝,朱元璋规定民众可将贪官污吏“绑缚赴京治罪”,各朝代的举报制度到底有着怎样的不同?而那些著名的举报案背后又藏着哪些鲜为人知的故事呢?

一、官方举报的流程:御史大夫负责“举报”官员

“中国历史上的每个朝代都会想很多办法,来监督官员的行为,御史监察制,就是一种官方的纠举、弹劾百官的制度。”从秦朝起正式确立了御史制度,这成为监督官员的一个好办法。

中国古代政治上的监察,是以君主任用御史作耳目开始的,御史,最初是王室事务总管的属官,以后逐渐演变为中国专制社会监察官的一般通称。

到了秦朝,御史已经变为负责纠察弹劾官吏的御史大夫,秦朝在中央置丞相府、太尉府、御史大夫官署共同组成的朝廷机构,御史大夫为副丞相职,位列“三公”,地位显赫,专司“纠察百官,辨明冤枉”,兼有监察、监督的职能。

汉代将全国划分为13个监察区域,每州部设刺史一人,汉朝规定,即使丞相有罪,也由御史大夫按察,西汉末年专门的监察机关御史台第一次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出现,标志着中国专制社会监察制度的基本形成。

唐代御史制度进一步扩大和完善,在御史台下设有台院、殿院和察院,掌管中央到地方官吏的纠察,参与大理寺审判活动,审理皇帝交办的贪赃枉法等案件。

元朝御史台和中书省、枢密院鼎立,不仅设置监察官员多,而且品级也高于历朝,明代改御史台为都察院,享有广泛的职权,专职弹劾百官,辨明冤枉。清朝都察院与刑部、大理寺组成“三法司”,成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。

总体说来,监察官上报弹劾的建议,经长官批准后,就正式提出弹劾,并公布于众,经过查证后进行惩处,这就是古代官方举报基本的流程。

御史大夫专职“举报”官员,那么,举报的信息是从何而来呢?张仁善说,除了御史主动查以外,官方也设立了很多征集渠道,当事人可以通过这些途径来进行举报,我们来认识几种举报所用的器具。

1、缿筒:最早的举报箱

最早的“举报”传说中是从尧舜开始就有了雏形。

据史籍记载,远在尧舜之时,就有了让百姓议政的“进善之族、诽谤之木”,舜继位后,在朝廷前设立木牌,名“诽谤木”,让百姓把批评意见写在木牌上,也叫做“表木”,“以表王者纳谏也。”那时候“诽谤”的意思,并不是我们现在理解的诬陷,而是“责过失、论是非”,后来,汉代君主又将谤木改成了“桓木”。

汉朝时,出现了我国最早的举报箱。据史籍记载,这是由汉宣帝时的名臣赵广汉创立的,他到颍川任郡守时,发现颍川土豪结党营私,鱼肉百姓,而民众敢怒不敢言,不敢直接到官府进行举报,赵广汉决定彻底治理,他令人制成了一个接受信件的器具,叫做“缿筒”(缿音xing),形状像瓶子,上面有个小孔,可入不可出,就像我们熟知的存钱罐。

举报箱设立以后,赵广汉便令部下拿到各地悬挂,并张贴告示,鼓励民众投书举报,保证为他们保密,官吏和群众纷纷写信反映土豪劣绅的不法行为,赵广汉根据举报的线索,组织力量进行调查,掌握真凭实据后进行了严厉打击,使奸党散落,稳定了社会安定,赵广汉也因此名声大振。

2、登闻鼓:击鼓升堂是包拯所定

我们常在影视剧中看到,冤屈的百姓在衙门口击鼓鸣冤的场面,所击的大鼓就是登闻鼓,登闻鼓也是举报的一种器具。

追溯登闻鼓的源头,有一说是西周时期的路鼓,是申诉者打击宫门外所设的鼓,由专门受理路鼓的人先倾听申诉,再告知于周王,学界一般认为,路鼓是后来“登闻鼓”制度的前身。

不过,也有学者认为,相传尧舜禹时代时,就已经有了“登闻鼓”的雏形,当时曾设立了给要直言谏诤或申诉冤枉者使用的“谏鼓”,宋人认为这是登闻鼓的始源。

登闻鼓正式出现是在晋朝,晋武帝时在朝堂之外或都城内设登闻鼓,百姓可以击鼓鸣冤,有人负责记录状子上奏,以后各朝代都有登闻鼓,像宋代不但有登闻鼓,还有管理登闻鼓的机构。

据陈建邦的《我国古代肃贪倡廉机制考》一文介绍,原来,登闻鼓还与包拯包大人有段故事:“北宋时老百姓到衙门告状,先得托人写状子,通过衙门小吏传递给知县,一些讼师恶棍乘机敲诈勒索,包拯破了这条规矩,老百姓要诉冤告状,可以到府衙前击鼓,鼓声一响,府衙就要大开正门,让百姓直接上堂控告。”

到清朝顺治年间,“设登闻鼓于都察院门首,每日轮流由御史一员监值。”

3、铜匦:武则天设的“四扇门”

今天,意见箱随处可见,可在唐代时这可是个稀罕物,公元683年,唐高宗死后,武则天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,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,其中之一是由朝廷置匦(音guǐ),接受臣民的投书。

铜匦是一个方形铜匣,与今天的意见箱相似,在东南西北各置门,可进不可出,四个门各有作用,据冯铁金《古代的举报制度》一文介绍,东面名曰延恩匦,青色,喻仁义,有赋颂及希望得到官爵的信件投此门;南面名曰招谏匦,丹色,喻忠信,有言时政得失直言谏诤的信投此门;西面曰申冤匦,白色,喻公平,鸣冤叫屈的信件投此门;北面曰通玄匦,黑色,喻聪智,有玄象灾变及军谋秘第的信件投此门,臣民有举报,都可以根据内容放入不同的匦内,为了能及时看到“举报信”,武则天还下令设置“匦使院”,隶属中央三省之一的中书省。

武则天也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和特殊保护政策——谁是举报人不得询问,对不实者不加追究,还提拔告密者做官,这就给那些善于狐假虎威、见风使舵的小奸吏提供了迫害异己的机会,这些人多无赖出身,性情残忍,善于罗织罪名,造成了新的危机,来俊臣写过一部《告密罗织经》,是专讲罗织罪名、角谋斗智的书籍,此时,举报就已经变了味。

二、各朝举报制度

除了各朝出现了不同的举报“工具”,各朝代举报的制度也有所不同。

1、唐朝:知而不报会获刑

唐代的律法已经比较完善了,此后历代均以唐朝为楷模,律法上多为沿袭,唐朝的举报叫“举劾”,举劾是指唐朝监察机关、各级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的诉讼。

在唐律里,不举报是犯罪的,如果知道一个人谋反且有辱皇家威严,犯下大逆不道罪责时,却不去举报,那么不告发的人将被处以绞刑,知道一个人有谋反罪责却不举报时,将被流放两千里,此外,如果知道有人盗窃、杀人,或者知道邻居有人犯罪了,主管官知道下属犯罪了,都要去举报,否则都会处以各种刑法。

但是,也别以为在唐代,举报制度就如此严明,在唐代有些人你是不能报的,即便有理,你报了也要获刑,唐代有“同居相为隐”的原则,就是说亲属之间,除了谋反等严重犯罪,你是要替他隐瞒,不能举报的,唐律规定卑幼者告尊长,即便你说的都是事实,被告视同自首,而告者有罪。

至于告祖父母、父母,以及奴才告主子的都要处以绞刑,还有那些80岁以上、10岁以下的人,以及身体有残疾的人,他们基本也都没有举报的权利了,在押囚犯一般也不许举报别人,除了监狱官吏虐待囚徒,或者知道他人有谋反等严重犯罪。

2、唐朝:匿名举报挨50大板

唐朝举报一定要实事求是,否则诬告反坐,就是依照所诬他人罪的性质与轻重,反坐诬告者罪。

除了禁止诬告外,唐朝还严禁投匿名信举报,违者打50大板,或者流放两千里,替人写诉状添油加醋,与事实不符的,也要打50大板,另外,唐律还禁止越级诉讼,特殊情况下允许直诉,按照规定必须自下而上,由县到州,再到中央举报,对于越级上诉,以及官府受理者,各打40大板,但对于“谋反逆叛”等严重犯罪,不受此限。

对于案情较重,又有冤屈不能申诉者,可以不按流程,径直向中央有关部分甚至皇帝告状,因此唐律规定三种直诉的形式有:邀车架、上表陈情、击打登闻鼓。

但是,邀车架可是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的,因为冲突皇帝仪仗也是要治重罪的,除非那些冤屈特别重的人,已经豁出去了,一般人还是不敢通过拦皇帝的轿来告御状的。

而且唐朝为了避免诬告案件的发生,还推行一种特殊的慎告制度——“三审”,即司法机关要求告发人经过三次慎重的考虑,然后才受理,司法官在接受告发之初,都向告发者交代清楚诬告反坐的责任,令其回家考虑,如此三次,如果还是坚决要告发的,这才受理。

3、明朝:民众可将贪官污吏“绑缚赴京治罪”

明朝,朱元璋认为元末社会动荡的主要原因就是统治者在政治上过于宽纵、姑息,造成政权衰亡、天下大乱,明朝时,朱元璋对举报十分重视,他赋予民众将贪官污吏“绑缚赴京治罪”的权利。

据史籍记载,有常熟县陈寿六等人把贪财害民的官吏顾英绑缚至京面奏,朱元璋当即就对他们进行了封赏,还免除了他们3年的杂泛差役,并警告当地官员,谁对他们进行打击报复,一律族诛。

当然,明朝的举报制度也十分严格,明朝时,对诬告的处罚比唐宋两代还要重,不但要反坐,而且还要加等处罚,不过,明朝不提倡民间举报,采用了不少“息讼”制度,像诬告连坐还加等处罚就是其中一种手段,此外还推行半官方性质的调解制度,很多事情先请本地里甲、乡老人调节,如果调解不成,才可向官府起诉。

4、明朝举报要选:有3、6、9的日子

不仅如此,为了少举报,明朝还限制起诉时间,明朝中期地方官府有“放告日”制度,规定民事案件仅在特定的“放告日”才能起诉,一般为每月的初三、十三、二十三、初六、十六、二十六、初九、十九、二十九。

明朝举报还要经过严格的逐级复审,从基层开始,在搞清事实、拟定应给予的处罚后,无论当事人的意思如何,案件须一级级复审,直到有权作出终审判决的机关为止,在审理案件中,州县只能自行审结杖一百以下的案件。

明律中还进一步明确地域管辖和身份管辖,如同一案件被告在几个地方时,由其中罪名最重的被告所在地的官府管辖;同一罪名的被告分散在几处,由被告人数最多的地方的官府管辖;若罪名相同、各地被告人数相同,则应由最先受理案件的官府管辖。

5、清朝:一年只有几十天可以举报

清朝对举报限制更严了,不仅在时间上限制,在诉讼形式上也有许多限制。

比明朝更甚,清朝可以举报的时间更短,凡是农忙季节,一般都禁止诉讼,清朝律例规定,每年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,为“农忙止讼”期,除谋反、大逆、盗贼、人命等重大案件外,官府一律不受理诉讼,在其余八个月中,也尽量限制起诉,清朝各地方官府一般都规定“词讼日”或“放告日”,清初多为每月的逢三、逢六、逢九日,清中后期多为每月逢三、逢八日,实际上,一年可举报的日子也不过几十天。

此外在诉讼形式上也有各种限制,起诉程序繁琐,清朝规定起诉必须是书面形式,诉状必须由官府制定的“代书”书写,并要盖上官府发给的印戳才有效,对诉状的格式、字数也有严格要求,稍有不符要求就不准状,除了妇女、老幼病残,原告必须亲自到衙门起诉,严格限制讼师参与诉讼。

举报既是法律赋予百姓的一种权利,又是一种义务,但在历史上有些牵扯到名人的举报并非表面上看上去那么简单,它的背后还藏着鲜为人知的力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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