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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朝契丹族的婚姻制度

时间:2015-03-01 | 文章来源:世界历史网 | 查看次数: | 收藏到:

在各民族的风俗中,婚俗是比较重要和独特的一环,了解一个民族婚姻制度,是认识该民族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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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朝是中国历史上由契丹族在中国北方地区建立的封建王朝,契丹本是游牧民族,辽朝皇帝使农牧业共同发展繁荣,建立独特的、比较完整的管理体制,那么,辽朝的婚姻制度又是怎样的呢?

1、婚龄

婚龄,一般指定婚和结婚年龄,契丹男人的初婚年龄在12~20岁之间,多为16岁左右,辽代兵制:“凡民十五岁以上,五十岁以下隶兵籍”,所以辽代契丹男子以15岁作为成年标志,而16岁多为结婚年龄,契丹女性初婚年龄亦在12~20岁之间,平均15岁左右,较男性略低。

2、契丹族特有的两姓通婚制

辽代契丹人姓氏基本为耶律、萧二姓,他们的通婚也基本在这两个姓氏之间进行,与耶律通婚者为萧姓,与萧姓通婚者为耶律氏,在辽代209年中,至今尚未发现耶律与萧姓各自通婚的史实特例。

宋人明确记载:契丹人“婚姻不拘地理”,由此得知,婚嫁双方可能在同一地区,也可能在不同地区,只要是异姓,就可结婚,这是原始氏族制族外婚的遗风所致。

但是这种婚俗也确实给契丹人带来某些不便,通婚只限二姓,选择余地少,并且长期不改,明显有些单调,于是咸雍十年(1074年),耶律庶箴提议改革,“使各部自立为姓”,以扩大婚姻范围,增加婚姻单位,开辟新的婚姻之路,但是道宗以“旧制不可遽厘”为理由而拒绝。

3、高门等级内婚制

辽制:王族惟与后族通婚,贵族与庶族通常不许联姻。

辽代皇族,一般来讲是指耶律阿保机家族(世里氏一支);后族一般是指述律氏家族。

辽代帝王娶后(元配),只限于述律萧氏,在辽代九帝中,除世宗二后中甄氏为汉人,穆宗皇后世系不明以外,其余诸皇后均出于述律氏。

在圣宗时更加严格,开泰八年十月,诏横帐三房不得与卑小帐族为婚,辽代的高门等级内婚制,是同国家政体密切相关的,辽代实行皇族与后族联合执政,这种婚姻制度,可巩固其政治地位,是辽代统治的重要手段。

4、族外婚

契丹统治者虽然限制贵族与庶族通婚,却不禁止与他族上层分子联姻,契丹很早就与外族通婚,如唐朝开元、天宝年间,为表示臣附唐朝,一些契丹首领不断上表请婚。

契丹立国后,上自帝王,下至平民各阶层与外族通婚的现象也日益普遍,契丹王族与奚王族建立了世系为婚的关系,又与汉、渤海等显贵们联姻,在圣宗妃中,有马氏、大氏、白氏、李氏、艾氏、耿氏,她们都是外族女子,据《寂善大师墓志》载:耿氏就是汉族人耿绍忠的女儿,辽世宗时还立汉女甄氏为皇后,“宠遇甚厚”;景宗的女儿淑哥最初还下嫁给汉人卢俊,后改嫁肖神奴;圣宗的第八、第九、第十个女儿分别下嫁给渤海人大力秋、汉人刘三嘏、奚王肖高九(见《辽史 公主表》)。

太宗会同三年十二月,“诏契丹人授汉官者从汉仪,听与汉人婚姻”,承认契丹人与外族通婚的合法性,这就使婚姻成了日后契丹人逐渐同化于其他民族之中的重要纽带。

5、聘娶婚

辽代契丹人基本婚姻形式是聘娶婚,其主要特点是:男方备一定的财物为聘礼,女方经过对男方家族考察、衡量,受聘则婚约成立,继而纳之,这期间要经过订亲、会亲、亲迎、拜奥四个程序,契丹人结婚要父母包办。

首先,男方先请媒人提亲,女方同意后便是订亲,订亲后不得无故毁约,否则对方便认为受到莫大的侮辱。

订亲之后便是会亲,即男女家族到男方家会面。

亲迎是最隆重的程序,目前只从《辽史》礼志中了解到帝后亲迎情况,即择吉日,清晨梳妆,皇室迎亲时,使臣与媒妁将酒食、牛、羊、猪、犬、鸡(均熟食)摆在门前,拜谒皇后及其父母、宗族、兄弟,并进酒,使臣纳币、致词,然后,请皇后就车,皇后拜别父母,饮离别酒,向皇后致戎词,后族人在后面追拜,皆须赏酒赐物,然后车马才能启程,行致皇宫附近,宰相令赐皇后与送亲者酒,地铺黄道,送亲人各受赐物饮酒。

最后,行拜奥礼,成亲次日,举行盛大酒宴,演百戏,举行角氏,戏马比赛,第三日后族送亲者辞行。

契丹公主下嫁与此大同小异,不同之处是驸马要亲自迎娶公主,并且致宴于皇后,辞行时,公主带上父母所赐的陪嫁物,还有送终之具一一送终车,这体现了母系社会的遗风。

6、一夫一妻多妾

契丹在立国前,就已经进入一妻一夫制的婚姻形态,对妇女而言只能有一个丈夫,辽代贵族男子在确立嫡妻地位的前提下,还可拥有若干个偏房小妾。

嫡妻或者正室均需正式聘娶,纳偏房小妾则往往表现为买卖婚形式,亦有依仗权势强行娶纳的,如《乖轺录》载:“隆庆者,隆绪(圣宗)之弟,契丹国母肖氏之爱子也,故王以全燕之地而开府焉。其调度之物。悉侈于隆绪。尝多籍民子女,躬自拣择。其优者为王妃,次者为妾媵,炭山北有殿,夏常随其母往居之,妓妾皆从。穹帛,道路相属。”

隆庆(陈国公主的父亲)正妃即其姊之女,其下众多妃妾中,贵族与民女,契丹与外族女子皆有之,至于契丹皇帝更不待言,上行下效,契丹下属官员与殷富“皆有小妇侍婢”。

如静汪军节度使萧孝忠先后娶五房妻妾,前缤先掩泉莹,次妻琴弦续断,妻妾成群主要是为了满足其统治者与富有者的淫侈欲望,和达到多子多孙的目的,使家业和江山后继有人。

7、开放自由的婚姻

在灭后唐战争中,辽军占领了洛阳,19岁的耶律阮得宫人甄氏,一见钟情,不顾民族地位差别而纳为王妃,耶律阮即位皇帝后,就是辽世宗,竟然策立甄氏为皇后。

还有,承天皇太后萧绰的大姐适齐王,以齐妃相称,这是一位在军事、政治方面都有作为的女性。齐王死后寡居,一次在阅马时,见“蕃奴达览阿钵姿貌甚美,因召侍帐中”私通,萧太后闻之,大怒,将“蕃奴”抓起来,“杖以沙囊四百而离之”,但是这并没割断齐妃对蕃奴的爱恋之情,齐妃恳请萧太后“愿以(蕃奴)为夫”,萧太后准其请,齐妃终于与蕃奴结成夫妻,作为女性高级贵族公开追求男奴并且成功,在历史上是罕见的,也可说是个例。

但是也能说明一点,世宗和齐妃为了爱情,能冲破世俗禁忌,这体现了契丹婚姻中的开放风气。

除天祚帝的公主外,《辽史》卷六五《公主表》所列30名公主中,离婚再嫁者6名、占1/5,其中有二离三嫁者,还有三离四嫁者,这些公主在青春年华的大半时间里都是在结婚、离婚中度过,显然契丹妇女的离婚再嫁是平常之事。

离婚权利是婚姻的重要方面,在契丹族中,这种权利为男女共有,男女均可根据意愿提出离婚要求,“淑哥系卢俊妻,因不谐,妻请离婚”,可见契丹女方有离婚权利,也正因为如此,契丹人离婚再嫁者较多,这也进一步证明契丹人婚姻中的开放自由的一面。

统和元年,圣宗“诏赐物命妇寡居者”,目的之一是企图用赐物手段稳定命妇的寡居生活,这道诏令从侧面反映出寡居命妇也在积极寻找新丈夫、筹建新家庭,命妇再嫁牵涉面较大,故开泰六年,圣宗索性下达“禁命妇再蘸”之诏,这说明,辽代命妇再嫁已经成为普遍现象,否则不会制定上述法令。

但是圣宗自己也没遵守这条法令,有的命妇再嫁就是在他亲自主持下进行的,有嫁必有娶,妇女再嫁,不以为耻,男人娶寡,无人论非,这已经成为契丹人的习俗,可见契丹人贞节观念淡化,故一部《辽史》仅载3位烈女,这反映出契丹人的婚姻是比较开放自由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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